考试工作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,是维护考试公平、公正的责任人,为保障考试质量,维护考试纪律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给予相应的警告,取消该场考务费。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1、监考过程中,监考人员使用通讯工具的;
2、私自串换监考或擅离职守;
3、在考场内吸烟、聊天、做与监考无关的事,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;
4、不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;
5、试卷损坏、漏装、错装等错误;
6、考生入场时不能认真核对学生有效证件,导致学生坐错考场或座位;
二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该场考务费与当年评优资格,给予全校通报批评,五年内不得从事开放教育班主任、指导教师等考试工作。
1、考试期间,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
2、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
3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,索贿、受贿、以权徇私
4、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
三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,今后不得从事开放教育班主任、指导教师等考试工作。
1、偷换、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
2、利用职权包庇、掩盖舞弊行为
3、在领取、保管、看守、领用过程中,丢失试卷
四、发生以下泄密事件,造成严重后果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,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1、擅自提前考试
2、监考教师在考前,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
3、试卷在领取、保管、看守、领用过程中,有意泄密。